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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370
单选题

122.下列对刑事诉讼中“流窜作案”解释错误的是( )

A
.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
B
.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继续作案
C
.在居住地以外的市、县作案
D
.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县继续作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流窜作案”的定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解释,“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我们来逐一分析选项: * **A项**:“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符合“流窜作案”的第一种情形,解释正确。 * **B项**:“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继续作案”,符合“流窜作案”的第二种情形(跨市级行政区),解释正确。 * **D项**:“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县继续作案”,符合“流窜作案”的第二种情形(跨县级行政区),解释正确。 * **C项**:“在居住地以外的市、县作案”,这个表述不完整且不准确。仅仅在居住地以外的地方作案,如果没有体现“跨市、县连续作案”或“作案后逃跑继续作案”的流动性和连续性特征,不能直接定义为流窜作案。例如,一个人去外地旅游期间临时起意作案一次,这属于异地作案,但不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流窜作案”(通常强调多次、连续、跨区域)。更重要的是,法律定义的核心在于“跨辖区连续”或“作案后逃逸至他处继续”,C项缺少了“连续”或“继续作案”的关键要素,且未涵盖“居住地作案后外逃”的情形,因此作为对“流窜作案”的解释是错误或不全面的。 综上所述,A、B、D 均符合法律对流窜作案的定义,而 C 项表述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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