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46.下列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再次参与本案审判但不需要回避的有( )
A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原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B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C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原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D
对因罪犯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进行特殊假释核准的审判人员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具体适用,特别是关于审判人员在不同审判程序中参与案件后的回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我们可以据此对各个选项进行分析:
* **选项 A**:属于“发回重审后,一审裁判又进入二审程序”的情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但书规定,原二审程序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再次参与,**不需要回避**。
* **选项 B**:属于“发回重审后,一审裁判又进入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的情形。同样符合司法解释的例外规定,原复核程序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需要回避**。
* **选项 C**:属于“发回重审后,一审裁判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情形。这也符合司法解释的例外规定,原死刑复核程序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需要回避**。
* **选项 D**:特殊假释核准程序并不在上述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例外情形(二审、死刑复核、法定刑以下判刑复核)之中。因此,如果审判人员之前参与过该案的审判工作,再次参与特殊假释核准时,原则上应当遵循“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不得再参与其他程序”的一般规定,即**需要回避**。
综上所述,不需要回避的情形为 A、B、C 三项。
故正确答案为:**ABC**
题目纠错
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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