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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370
单选题

83.办理刑事案件中,下列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是( )

A
.鉴定人甲,哥哥是本案的证人
B
.鉴定人乙,弟弟是本案的当事人
C
鉴定人丙,在补充鉴定中担任过原鉴定人
D
鉴定人丁,姐姐与本案受害人住一个小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鉴定人回避制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选项分析:** * **A项错误**:鉴定人甲的哥哥是本案的证人。虽然证人与鉴定人角色不同,但法律并未规定“鉴定人的近亲属是证人”这一情形必须回避。只要鉴定人本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且未担任过本案的其他诉讼角色(如证人、辩护人等),通常不需要仅因亲属是证人而回避。 * **B项正确**:鉴定人乙的弟弟是本案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鉴定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弟弟属于近亲属范畴,因此鉴定人乙应当回避,以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 **C项错误**:鉴定人丙在补充鉴定中担任过原鉴定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原鉴定存在瑕疵或需要补充,由原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是常见且允许的程序,这不属于法定回避的情形。只有当鉴定人曾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可能影响公正的角色时才需回避,或者因其他特定利害关系。单纯作为原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不违反回避制度。 * **D项错误**:鉴定人丁的姐姐与本案受害人住一个小区。仅仅住在同一个小区属于一般的社会邻里关系,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除非有证据证明这种居住关系导致了具体的利益冲突或偏见,否则不需要回避。 综上所述,只有B项符合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 故正确答案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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