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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370
单选题

81.赵某、钱某合伙诈骗李某人民币2万元,某县公安局甲、乙、丙、丁四名侦查员共同办理本案 其中应当回避的是( )

A
.甲,赵某以前因抢劫被其处理过
B
乙,是赵某舅舅的邻居
C
丙,在参与本案侦查工作前,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D
丁,案发前曾经人介绍与钱某吃过饭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虽然这是针对审判人员的,但对于侦查人员而言,角色冲突更为严格。特别是**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为证人是凭借其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如果侦查人员同时担任证人,就会造成“自己侦查自己提供的证据”的局面,严重违反程序正义,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曾经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人员,绝对不能再担任本案的侦查人员。 **选项分析:** * **A项:甲,赵某以前因抢劫被其处理过。** 侦查人员曾经处理过犯罪嫌疑人以前的其他案件,并不必然导致其需要回避。除非存在私人恩怨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否则单纯的过往职务行为不构成法定回避理由。 * **B项:乙,是赵某舅舅的邻居。** “邻居”关系通常被视为一般社会关系,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也不必然属于“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其他关系。除非有证据证明这种邻居关系密切到足以影响公正执法,否则一般不需要回避。 * **C项:丙,在参与本案侦查工作前,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根据法律规定,担任过本案证人的人员应当回避。这是因为证人的角色是提供客观事实陈述,而侦查人员的角色是收集、核实证据并追究犯罪。如果一人兼具两种身份,会导致角色冲突,无法保证侦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丙应当回避。 * **D项:丁,案发前曾经人介绍与钱某吃过饭。** 偶尔的吃饭社交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利益输送或私交甚笃到影响公正执法的程度,一般不认定为需要回避的“其他关系”。 综上所述,只有丙的情形符合法定应当回避的条件。 故正确答案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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