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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370
单选题

78.甲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对此公安机关下列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

A
.侦查羁押期限仍然连续计算
B
在查清甲的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动
C
在查清甲的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甲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
D
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时的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对此各选项分析如下: * **A项错误**:法律规定,对于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是**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而不是继续连续计算。这是为了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身份核查耗时过长而导致超期羁押。 * **B项错误**: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虽然身份需要调查,但针对案件事实本身的侦查活动(如收集证据、讯问案情等)必须继续进行,以防止证据灭失或案件久拖不决。 * **C项错误**: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身份不明并不剥夺其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因此**允许**其聘请律师。 * **D项正确**:根据上述法条后半部分规定,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使确实无法查明其真实身份,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进而由法院进行审判。这体现了诉讼效率与打击犯罪的平衡。 故正确答案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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