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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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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44.甲住A省,到B省旅游时,目击一起刑事案件,之后返回A省 案发地公安机关对甲进行询问 下列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

A
.传唤甲到案发地的公安机关提供证人证言
B
.通知甲到其所在地的公安局提供证人证言
C
.到甲的单位询问甲
D
.到甲提出的地点询问甲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询问证人的地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我们可以据此对各个选项进行分析: 1. **关于选项 A**:法律规定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虽然法律允许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但通常是指证人所在地或案发地附近的公安机关,且必须基于“必要性”。然而,更关键的错误在于“传唤”一词的使用。**传唤**是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或诉讼行为,对于**证人**,法律使用的是**通知**,严禁使用传唤、拘传等强制手段限制证人人身自由来获取证言。此外,甲已经返回A省,案发地在B省,强行要求甲跨省到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既不符合便利性原则,也缺乏法律依据中的“必要性”支撑(除非极特殊情况,但即便如此也不能用“传唤”)。因此,使用“传唤”并要求其到异地公安机关的做法严重违反程序规定。 2. **关于选项 B**:法律规定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虽然通常建议在证人所在地进行,但在必要情况下,通知其到所在地的公安局(即A省甲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变通做法,尤其是当证人已离开案发地时,委托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或直接在当地公安机关询问是可行的。 3. **关于选项 C**: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进行询问。因此,到甲的单位询问甲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4. **关于选项 D**: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这体现了对证人便利性的尊重和保护。因此,到甲提出的地点询问甲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 选项 A 中使用了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措施来对待证人,且未体现“必要性”原则下对异地询问的严格限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证人程序的規定。询问证人不得使用传唤、拘传等强制方法。 故正确答案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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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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