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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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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1.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 )

A
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B
按照委托辩护优先原则确定辩护人
C
按照法律援助制度优先原则确定辩护人
D
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辩护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确定规则,特别是当法律援助指派与自行委托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具有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后,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这一规定的核心逻辑在于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主体地位。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选择哪位律师为自己辩护,最终决定权在于被告人本人,而非其监护人、近亲属或法院。虽然通常情况下“委托辩护”体现了被告人或其家属的主动意愿,但在已有法援指派的情况下,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自主选择权,法律规定必须征求被告人本人的意见。如果被告人同意委托的辩护人,则解除法援指派;如果被告人坚持由法援律师辩护,则维持原指派。 对此各选项分析如下: * **A项正确**:符合司法解释关于尊重被告人选择权的规定。 * **B项错误**:虽然委托辩护通常体现当事人意愿,但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委托优先”,必须经过被告人确认。若被告人不同意委托的律师(例如因矛盾或不信任),不能强行确立委托关系。 * **C项错误**:法律援助是兜底保障,并非绝对优先于委托辩护。 * **D项错误**:法院居中裁判,不直接介入辩护人的人选指定,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被告人未选择且无委托人)才可能涉及指定,但本题情境下首要步骤是听取被告人意见。 故正确答案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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