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3.本案中,关于集体讨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本案集体讨论程序合法
B
本案集体讨论程序不合法
C
本案应当由甲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
D
经甲市交通运输局同意,也可以由执法支队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C
解析:
这是一道关于行政处罚程序中“集体讨论”制度适用的法律题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以下是针对该题的详细解析:
###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这一规定的核心要点包括:
* **适用情形**: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较重行政处罚。
* **主体要求**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而非内部机构(如执法支队)的负责人,也不能随意授权给下级机构。
### 2. 选项分析
* **A项错误,B项正确**:
题目虽然未提供完整的案情背景,但从答案BC反推及行政法一般原理可知,本案属于应当进行集体讨论的情形。如果案件中仅由个别领导审批或由非行政机关负责人(如执法支队)进行讨论,则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若本案未按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则程序不合法。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 **C项正确**:
本案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是“甲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甲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这是法定职责,不可转移。
* **D项错误**:
集体讨论决定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权,旨在通过集体决策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确保处罚公正。**执法支队**通常是交通运输局下属的执行机构或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除非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其独立行使处罚权,但即便如此,重大案件通常仍需上报主管机关或由具备相应层级的负责人讨论)。更重要的是,**“经同意可以由执法支队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明确要求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通过内部同意的方式将这一法定程序降格或转移给下属机构负责人。
### 3. 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由甲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若未这样做则程序不合法。执法支队负责人无权替代局负责人进行此类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
因此,正确答案为 **B、C**。
相关知识点:
集体讨论,程序主体要合规
题目纠错
2025年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通用法律知识考试题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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