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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代理金融风控合规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版)》 第七条 ()是代理金融风控合规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承担代理金融风控合规案防管理的领导责任。
《邮政代理金融风控合规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版)》 第四条 合规检查后应对整改情况做好跟踪,不断强化检查及整改效果,持续推进合规检查闭环管理是()原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十九条 网点对外营业时,应将金融许可证按要求在网点保管及公示,并将保管及公示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十九条 ()应采取措施确保金融许可证安全、不受损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十五条 自营网点、代理营业机构终止营业的,在收到行政许可文件之日起()内,一级支行、地市以上邮政分公司应分别将营业网点金融许可证上交至二级分行以上机构,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应在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十四条 代理营业机构金融许可证遗失的,应由地市以上邮政分公司立即报告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并于()内提交遗失声明公告内容,同时逐级报告至集团公司。发布遗失声明公告的方式同新领、换领许可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十三条 自营网点、代理营业机构金融许可证破损的,应分别由一级支行、地市以上邮政分公司在发现之日起()内,将营业网点破损的原证上交至二级分行以上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十一条 机构名称、机构住所等金融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应将原证缴回发证机关,并在收到行政许可之日起()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三条 邮储银行各级机构、代理营业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