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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十八条 ()包括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十八条 ()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四十三条 移动展业、自助渠道、电子渠道仅支持客户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四十二条 以下()账户既可以有实体介质、也可以无实体介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邮政储蓄机构已开立过Ⅰ类户的,其本人名下Ⅱ类户、Ⅲ类户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四十一条 同一客户在邮政储蓄机构能开立()Ⅰ类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四十条 ()是自然人因限定金额转账、消费和缴费等需要以自然人名称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限制功能且限制账户余额的个人结算账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四十条 ()是自然人因存款、投资理财等需要,以自然人名称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限制功能的个人结算账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四十条 ()是自然人因存款、投资理财、消费和缴费支付、转账、支取现金等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全功能个人结算账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二十三条 一个客户只能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借记卡,社会保障卡、军人保障卡、医保卡等政策性银行卡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