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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领取期限不得短于5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保单初始费用,消费者交纳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部分进入个人账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不能豁免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第二条 保险公司不能自行开展的健康管理服务,可根据需要与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康复服务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合作丰富健康管理服务内容,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需求。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 保险公司因产品设计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监管机构责令停售的,应当于停售之日起40日内披露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在披露产品停售相关信息后,以合理方式通知每一张有效保单的投保人。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 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附加险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保险消费者附加险所对应的主险产品情况,并由保险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组合。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 第二条 保险公司开展定制医疗保险业务,应具备稳定、专业、规范的服务能力,能够在项目所在地提供承保、理赔、咨询等服务,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 第二条 保险公司开展定制医疗保险业务,应严格做好风险提示,对保障责任、免赔金额、理赔流程等信息进行如实、充分说明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 第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定制医疗保险业务,应因地制宜,保障方案体现地域特征,契合当地群众实际医疗保障需求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 第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定制医疗保险业务,应遵循商业健康保险经营规律,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持续经营和风险可控原则,科学合理制定保障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