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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在整改后仍可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人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第十六条 受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市、县(区)邮政局在履行相关职责过程中违反保险监管规定的,保监局不应追究中邮人寿省级分公司的管理责任。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第五条 中邮人寿省级分公司和省邮政公司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无需取得总公司书面授权。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第一条 中邮人寿设立省级分公司后,业务营销和宣传可由邮政企业自行负责。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 第三条 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应在产品销售和产品宣传材料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为“保险产品组合”或“保险产品计划”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领取期限不得短于5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保单初始费用,消费者交纳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部分进入个人账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不能豁免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