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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可以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可以同时接受三个保险人的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转让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但不得出租、出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公司可以不用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投资不动产三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二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三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