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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3 对申请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变更备案的,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4.2.152 注册登记时,只对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查验装置的汽车安全带是否均为三点式(或四点式)汽车安全带。
4.2.151 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所有安全带均应能正常使用。
4.2.150 检验监督人员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资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和授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检验结论是否为合格。
4.2.149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对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变更迁出、转入、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的,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
4.2.148 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相关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填写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4.2.147 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查验时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2.146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项目为: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2.145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查验时应当制作或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
4.2.144 根据GB 7258—2017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旅居车应配备使用状态有效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