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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机动车查验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实时监控查验过程,没有使用录像设备的,不得进行查验。
2.2.30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2.29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2.28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2.2.27 机动车在被盗抢骗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时,由查验员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骗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
2.2.26 交通警察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25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车辆,不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2.24 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可以不密封交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携带。
2.2.23 使用非本厂生产的国产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2.22 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