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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4 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2.2.33 车辆管理所组织上门查验机动车,应当安排2名以上具有相应车型查验资格的查验员查验机动车,其中至少1名为中级查验员。
2.2.32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辆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2.2.31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机动车查验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实时监控查验过程,没有使用录像设备的,不得进行查验。
2.2.30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2.29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2.28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2.2.27 机动车在被盗抢骗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时,由查验员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骗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
2.2.26 交通警察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25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车辆,不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