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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临时用电的用户,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可按其实际用电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连续六个月不能如期抄到计费电能表读数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用户得终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用户负责办理,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理,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三十分之一计算。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每日按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共用计费电能表内的各用户,可自行装设分户电能表,自行分算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对1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