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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让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可以再次分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集体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某建设单位有一个办公楼项目的施工招标,该项目的评标工作由该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来完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应当指定一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