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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供电企业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用户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用户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乘以当期同类用户平均电量电价的( )倍(两部制电价为五倍)给予赔偿。
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影响供用电合同主要内容时,应当根据调整前的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
供电企业可以根据( )的不同,分类制定出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的标准格式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书面形式可以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两类。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性用电需求的用户;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用电方式特殊的用户。
供用电合同应当采用( )签订,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不可以单独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等。
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电能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用电容量,按照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预收电费不退。
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按照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 )。
在受电设施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按照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的平均值计算其容(需)量电费。
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容(需)量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容(需)量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容(需)量电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