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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三不进罐”原则:没有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罐”;监护人不在现场不进“罐”;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落实不进“罐”。
25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定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25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也可以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51、 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250、 作业许可证如需延长作业时间,应由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在作业许可证上更改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继续作业。
249、 受限空间作业人对违反规定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若发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票不符不作业。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248、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
247、 (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规定,对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的,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按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置。
246、 用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临时用电时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
245、 高空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