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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根据《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停车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进退料顺序和速率,现场安排专人不间断巡检,监控有无泄漏等异常现象。
286、 高空作业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平台、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和使用应符合GB 51210、GB/T 50484等有关标准要求。
285、 在运行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
284、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窖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 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
283、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2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282、 动土作业挖开的路面应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281、 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280、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动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279、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GB30871-2022)中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278、 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开展的作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