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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经营销售不需要检验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的流向信息,及时追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依法处理。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为改善消费者的感官认知,可以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农批市场开办者可以制作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要求入场销售者填写。
家庭农场销售农产品应当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主动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