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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列车编制客运记录将受伤害旅客交县、市所在地或三等以上( )停车站处理,由接收站负责送医院抢救。
10.《乌鲁木齐局集团公司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细则》中对死者的车票、衣物、随身携带物品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于善后处理时一并转交其继承人;死者身份不明或者家属拒绝到站处理的,按( )的物品处理。
9.《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死者的车票、衣物、随身携带物品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于善后处理时一并转交其继承人;死者身份不明或者家属拒绝到站处理的,按( )的物品处理。
8.《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 ),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7.《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伤害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 )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6.《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 )。
5.《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发生单位应当在( )日内搜集并向处理单位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责任确定情况,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所发生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由( )承担。
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责任确定情况,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所发生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由( )承担。
2.《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旅客人身伤害处理完毕后,处理单位和发生单位应在( )内逐级向所属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报送“调查处理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