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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审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未通过唯一性审核的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银行应当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人民银行总行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监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在作好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同时,适时组织开展辖区内银行存量企业银行账户清理、核查工作,对违反规定开立、使用的存量企业银行账户及时纠正、处理。
人民银行市级分支机构要对当地账户管理系统能和否支撑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可行性进行评估,组织开展账户筹理系统压力测试,并视情况优化账户管理系统,确保系统运行平稳。
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核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优化企业银行账户服务,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职责,全面加强事前事后监管,切实做到“两个不减、两个加强”.
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简易开户试点范围的通知》(苏支付协〔2021〕23号)中附件《江苏省小微企业简易开户试点指导意见》规定,试点银行应在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至少一种渠道公开小微企业开户服务程序、办理时限、资费标准及优惠减免措施等内容。开户手续费应与账户管理费、企业网上银行等增值服务或产品的工本费、服务费合并公示。
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简易开户试点范围的通知》(苏支付协〔2021〕23号)中附件《江苏省小微企业简易开户试点指导意见》规定,开户初期原则上可以配发单位结算卡,或启用单位结算卡相关支付功能。
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简易开户试点范围的通知》(苏支付协〔2021〕23号)中附件《江苏省小微企业简易开户试点指导意见》规定,试点银行提供《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告知书》(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公安厅制发),提示开户申请人阅读后签字确认,签名材料作为开户资料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