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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义务机构与委托的境外第三方机构属于同一金融集团,且集团层面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措施能有效降低境外国家或者地区的风险水平,则义务机构可以不将境外的风险状况纳入对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的范畴。
对来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亚太反洗钱组织(APG)、欧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EAG)等国际反洗钱组织指定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客户,义务机构应当根据其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强化身份识别措施。
非自然人客户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含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
义务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说明本机构需履行的身份识别义务,可以明示、暗示或者帮助客户隐匿身份信息。
对风险较高的非自然人客户,义务机构应当采取一般标准判定其受益所有人。
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3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认定为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义务机构怀疑交易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有关,但重新或者持续识别客户身份将无法避免泄密时,可以中止身份识别措施,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义务机构应当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并可以通过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方式进行,不得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