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016年5月16日10时许,于炳云以不服东光县人民法院曾于1988年和1989年三次对其司法拘留为由,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东光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17日对其作出东公(灯)行罚决字(2016)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炳云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若复议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行政相对人可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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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017年4月7日,小王因聚众斗殴被某市公安局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小王对市公安局的罚款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3、若小王要申请证人小甲出庭作证,则小甲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承担。
44、2017年1月25日16时11分九江市濂溪区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拆除修建在105国道上的围墙,张三阻碍。民警现场劝张三离开,但其不听劝告,民警遂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张三不接受,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将张三带离现场至该局办案中心进行询问调查,张三接受调查询问至当日23时36分离开办案中心。3、张三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张三不服又起诉,则正确的被告是:
44、2017年1月25日16时11分九江市濂溪区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拆除修建在105国道上的围墙,张三阻碍。民警现场劝张三离开,但其不听劝告,民警遂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张三不接受,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将张三带离现场至该局办案中心进行询问调查,张三接受调查询问至当日23时36分离开办案中心。2、本案中,张三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管辖。
44、2017年1月25日16时11分九江市濂溪区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拆除修建在105国道上的围墙,张三阻碍。民警现场劝张三离开,但其不听劝告,民警遂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张三不接受,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将张三带离现场至该局办案中心进行询问调查,张三接受调查询问至当日23时36分离开办案中心。1、本案中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作出的是哪种行政行为?
43、2017年1月24日23时许,张三与其兄弟张四在母亲刘翠花的安葬问题上发生纠纷,致使张四重伤。陕西省神木市公安局麻家塔派出所以殴打他人为由对张三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决定。2、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该期限内仍不能做出判断的,应()。
43、2017年1月24日23时许,张三与其兄弟张四在母亲刘翠花的安葬问题上发生纠纷,致使张四重伤。陕西省神木市公安局麻家塔派出所以殴打他人为由对张三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决定。1、张三不服该行政决定起诉至法院,张四并未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张四的身份是什么?
42、2017年,甲县环保局认定王某乱砍乱伐,决定对王某征收环境治理费40000元。王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购买树苗费。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3、在行政诉讼中,对被诉的征收环境治理费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42、2017年,甲县环保局认定王某乱砍乱伐,决定对王某征收环境治理费40000元。王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购买树苗费。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2、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作出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42、2017年,甲县环保局认定王某乱砍乱伐,决定对王某征收环境治理费40000元。王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购买树苗费。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1、本案中的被告是谁?
40、2016年9月11日,丁剑某与他人相约去北京上访,9月18日被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公安局集中训诫教育。2016年9月27日上午,丁剑某与丁孟某、丁秋某等六人又到北京天安门地区准备上访,在过安检时被查出包里的上访材料而被遣返,铜鼓县公安局于9月28日对丁剑某等人再次进行训诫谈话,并于2016年9月29日对丁剑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丁剑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丁剑某欲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则应当在()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