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甲针对某发明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主张(1)依据产品销售发票A1及产品使用说明书A2证明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2)依据对比文件D1和D2的结合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1)由于请求人示能提供A1的原件,其真实性不能被确认,故不能证明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2)D1、D2的结合不能证明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故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在满足其它受理条件的情况下,针对该发明专利再次提出的下列无效宣告请求哪些就学予以受理?
答案解析
解析:
在第一次无效请求程序当中,发票A1因为真实性问题没有被接受,合议组没有对A1和A2的组合能否破坏新颖性进行审查,故在第二次无效决定中,对A1和A2的组合进行审查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D1、D2的结合能否破坏创造性在第一次无效申请中已经审查过,故第二次审查不予考虑。D1和D3的结合,以及D2和D3的结合在第一次无效决定中没有审查,第二次中可以进行审查。 【相关法条】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2.1节: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简称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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