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陈某拥有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其中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涉及一种转笔刀,权利要求3为另一项产品独立权利要求,涉及一种铅笔。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和3之间缺乏单一性,陈某在答复时删除了权利要求3。最终该申请因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被驳回。陈某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下列哪些修改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答案解析
解析:
在复审阶段,申请人可以在权利要求中补充技术特征,也可以删除权利要求,但不能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将原来已经删除的权利要求作为新的权利要求。 【相关法条】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2章第4.2节:修改文本的审查 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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