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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自行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并且以此航向飞行20km,再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再转回原航路。
265.选择飞行高度层时,在航线两侧各25km以内的标高不高于100m、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hpa(750毫米汞柱)时,可以允许在600m的高度层飞行。
264.选择飞行高度层时,在航线两侧各25km以内的标高不高于200m、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hpa(750毫米汞柱)时,可以允许在600m的高度层飞行。
263.沿航线其他区域管制室,如果对起飞航空器申请的或上一区域管制室批准的飞行高度层有异议,应当在该航空器飞入本管制区15分钟前向上一区域管制室提出。
262.沿航线其他区域管制室,如果对起飞航空器申请的或上一区域管制室批准的飞行高度层有异议,应当在该航空器飞入本管制区10分钟前向上一区域管制室提出。
261.起飞机场区域管制室对航空器申请的飞行高度层有批准权,区域管制室如果对申请的高度层有异议,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30分钟通知塔台管制室。
260.起飞机场区域管制室对航空器申请的飞行高度层有批准权,区域管制室如果对申请的高度层有异议,应当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20分钟通知塔台管制室。
259.起飞航空器的驾驶员、签派员或其代表,应当不迟于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30分钟向当地飞行服务报告室申报飞行计划,提出拟使用飞行高度层的申请。
258.起飞航空器的驾驶员、签派员或其代表,应当不迟于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前45分钟向当地飞行服务报告室申报飞行计划,提出拟使用飞行高度层的申请。
257.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如果航线的个别航段曲折,应当分别量取航线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