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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维修作业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工务段负责。Ⅰ级维修负责人由车间主任(副主任)担当(Ⅰ级维修较多时,车间主任可委托车间胜任干部担当),Ⅱ级维修负责人由工(班)长担当。
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应在作业前确认影响作业的轨旁设备及地上地下管、线、光电缆等设备设施,按照作业方案及时处置并设置警示标志。
影响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通信、客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和接触网等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施工(维修)作业应召开点前布置会和点后总结会。点前布置会和点后总结会应由施工(维修)负责人组织召开,线路大修施工、段组织的两个及以上车间联合作业,应由施工(维修)主体单位(车间)组织召开。所有作业人员均应参加点前布置会和点后总结会,作业人员数量较多时可分级召开。
施工(维修)作业不得擅自扩大作业内容和范围。对天窗时间、作业方式、行车组织变化和作业计划变更、临时增减作业组及变更防护员、施工(维修)负责人等情况,应采取安全措施,严控变化风险。
法定节假日、运输调整日等停止天窗期间,安排正线侵入道床坡脚以内的作业时,作业计划应由段分管生产或安全副职审批,并安排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现场盯控。
作业方案审核通过后不得擅自调整,作业过程中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由施工(维修)负责人研判风险,经段分管副职及以上人员批准,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通知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作业组负责人、施工车辆及相关配合单位负责人后方可实施。
施工方案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会签,报铁路局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审定。“一日一案”由工务段、工务机械段(含大修段、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修段等,下同)主管科室组织审核。维修作业方案审核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规定。
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必须在计划审批后方可实施。
维修作业应由设备管理单位编制维修作业计划,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需临时安排的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由设备管理单位申请,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