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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2.112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核发校车标牌。
单选题
2.2.111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单选题
2.2.110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公安部制定,并由各地自行印制。
单选题
2.2.109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应当批评教育;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单选题
2.2.108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
单选题
2.2.107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
单选题
2.2.106办理辖区内变更登记重新确定号牌号码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单选题
2.2.105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单选题
2.2.104对未销售的或者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单选题
2.2.103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或者登报声明作废后才能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