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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公安交管部门要商质检部门明确检验机构清理非法中介的管理职责,对秩序混乱、非法中介扰民问题突出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3.2.14对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支队事故处理部门要全面分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驾驶人驾驶行为、路面管控及企业源头监管等方面的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每月通报车管、路面、宣传等部门。
3.2.13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质检部门督促检验机构调整检验工作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务模式,实现全程免费代办。
3.2.12地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要要会同质检部门落实取消数量限制和布局限定的规定,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加快检验机构建设,大力支持按照市场需求和便民要求设置检验站点。
3.2.11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机构或安排专门人员,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2.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要每季度相互通报对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3.2.9支队要每周进行分析核查。要加强对号牌制作单位和号牌制作点监督管理,定期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发现不应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号牌、生产无生产序列标识号牌、篡改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等严重违规情形的,要立即停止其制作号牌,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3.2.8要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3.2.7符合免检政策的车辆,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
3.2.6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