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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地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要要会同质检部门落实取消数量限制和布局限定的规定,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加快检验机构建设,大力支持按照市场需求和便民要求设置检验站点。
3.2.11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机构或安排专门人员,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3.2.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要每季度相互通报对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3.2.9支队要每周进行分析核查。要加强对号牌制作单位和号牌制作点监督管理,定期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发现不应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号牌、生产无生产序列标识号牌、篡改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等严重违规情形的,要立即停止其制作号牌,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3.2.8要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3.2.7符合免检政策的车辆,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
3.2.6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
3.2.5自2015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全部撤回派驻检验机构负责查验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民警。
3.2.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标志上,要标注检验机构的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
3.2.3根据《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要求加快业务下放,强化农村地区交警队综合管理职能,实现所有县级车管所均可办理小型汽车登记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