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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提出,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用电报装线上线下办理渠道,供电企业可以加以限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规定,各供电企业要逐步提高低压接入容量上限标准,对于用电报装容量100kW及以下实行“三零”服务的用户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提出,2020年底前,将居民用户、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的用电报装压减至3个环节。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居民客户申请用电后,5个工作日内送电;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客户从报装申请到装表接电的全程过程办电时间,减至25个工作日内送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并行推进业务流程,提前做好启动送电准备工作,按照验收、装表、送电“三位一体”原则,同步协助客户办结合同签订、费用结算等送电前置手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等待进一步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不应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 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不应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