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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条 现场防护员应根据()等情况确定站位及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
第2.5.4条 施工和维修作业必须设置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日作业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换,特殊情况需调换时,由车间主任(副主任)批准,报段指挥中心核备,并通知所在( )等。
第2.4.3条 施工作业过程中,工务段应对施工前准备、施工中控制、线路开通和阶梯提速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控。线路开通、速度变更执行施工单位和工务段共同检查签认制度,速度变更时采取( )的方式掌握设备状态。
第2.3.4条 工务单位应在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施工单位应根据审定的施工方案,在现场设置()等技防设备,并接入工务段指挥中心
第2.3.2条 工务单位(部门)应派员参加外单位( )等前期工作。
第2.2.14条 ( )等施工限速地段应设置专人巡查,其他施工限速地段可根据需要安排巡查,具体要求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特殊情况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2.2.13条 线间距不足6.5m地段(两线间已有站台、栅栏等设施的除外),( )施工,施工主体单位应安排段领导盯控。
第2.2.8条 更换钢轨,施作绝缘接头,更换(),道岔转辙器、可动心辙叉部位作业,其他影响道岔、轨道电路使用的作业。
第2.2.8条 进行下列作业时,应提前与( )、货运、房建等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填写配合通知书。
第2.2.6条 施工(维修)作业不得擅自扩大作业内容和范围。对( )、临时增减作业组及变更防护员、施工(维修)负责人等情况,应采取安全措施,严控变化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