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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2条 移动减速信号设置人员根据施工负责人的命令更换移动减速信号,更换后向施工负责人报告,并通知驻站联络员。
第2.5.12条 驻站联络员向车站值班员确认后,向施工负责人传达更换命令。
第2.5.12条 施工负责人组织确认慢行地段具备提速条件后,通知现场防护员。
第2.5.12条 线路慢行地段设置、更换、撤除移动减速信号程序如下:移动减速信号设置人员按防护示意图设置移动减速信号,并向施工负责人报告。
第2.5.4条 现场防护员或驻站联络员改变通信工具、通信方式时,必须经施工(维修)负责人同意,通知相关人员后方可改变。
第2.5.4条 施工(维修)负责人、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必须携带列调对讲设备,并做好音频记录。作业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频点。
第2.4.1条 施工天窗结束后放行列车条件按《国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执行。电气化区段长大上坡道、重载铁路等接触网分相地段,施工天窗结束后放行电力机车速度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
第2.3.1条 由施工单位组织整改并制定有针对性措施,经工务段检查确认后方可复工,并报铁路局集团公司。
第2.3.1条 工务单位(部门)应建立外单位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影响或可能影响工务设备安全的外单位施工,必须纳入工务段的监督和管理,工务段应制定监督方案。
第2.2.15条 凡未办理验交的线路、桥隧涵和加固防护等设备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巡查养护,工务段负责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