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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按相关规定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第6.1.1条 应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设置标桩,依法保护铁路运输安全
第5.4.6条 T梁的钢支架(钢横梁)上不得新增声屏障,已设置的要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措施。
第5.4.6条 声屏障设置应符合建筑限界的规定,不得干扰铁路可视信号或影响其他行车设备的安全,安装牢固可靠。
第5.4.5条 限高防护架应保持状态良好,损坏时,属于铁路产权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修复;不属于铁路产权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第5.4.5条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
第5.4.4条 作业门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设置,以关闭加锁为定位,作业过程中应保持锁闭状态,开启后不能及时锁闭的应派人看守。
第5.4.3条 线路允许速度160km/h及以上线路、重载铁路应全封闭、全立交,小于120km/h的线路区段可根据需要封闭。防护栅栏与桥梁、隧道、涵洞以及其他既有建筑物衔接处不得存在缺口。
第5.3.8条 广告牌不得安设在桥涵作业通道栏杆上。
第5.3.7条 接触网支柱基础可以安设在石(混凝土)砌墩台、拱桥的砌体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