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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防止“带病提拔”要注重分析研判,平时可以不经常性的考察干部,但在重要关头、关键时刻要紧急考察干部。
23.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二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岗位,及其分管人、财、物的副职领导人员岗位,可以视情况进行交流。
22.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时,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单位整改。
21.调整领导人员总数达到领导人员总数五分之一具体包括的调整情形不含因退休、辞职和转职员等原因的免职。
20.除领导班子换届、大规模机构改革外,30天内调整领导人员总数达到领导人员总数五分之一,应当在事前书面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这里的领导人员总数指领导人员实际配置人数。
19.二级单位领导人员近亲属在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内提拔任用,或者在本单位系统提拔担任三级单位副职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事前书面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18.在三级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在同一供电企业担任正职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需要事前书面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17.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任职的,应当在事前书面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16.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提拔、调整领导人员。
15.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领导人员职级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