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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依据公司党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领导人员本人拟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的,结婚登记前不需要报告;拟与外国、无国籍人士,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人员结婚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报告。
91.依据公司《关于深化整治化公为私问题工作的通知》,深化整治化公为私问题工作的整治范围为四级副职级及以上领导人员。
90.开展“影子公司”“影子股东”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公司各单位党组织同步全面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涉及“影子公司”“影子股东”案件情况,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和表现形式,聚焦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部门,聚焦工程建设、资产资源交易、物资采购、投资并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
89.根据公司《关于开展“影子公司”“影子股东”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影子公司”“影子股东”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组织自查申报、全面梳理排查、深化标本兼治三个阶段开展。
88.依据公司《关于加强各级组织部门建设的20项措施》,始终把政治属性作为组织部门第一属性。
87.依据公司《关于加强各级组织部门建设的20项措施》,选拔组工干部,首先看政治上是否可靠、对党是否忠诚。
86.依据公司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任职回避管理的通知》,原则上领导人员不得与其亲属在同一本部机关。
85.依据公司《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细则》,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或拒不执行任职回避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组织处理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4.依据公司《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细则》,领导干部可以将单位资产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贷款抵押。
83.依据公司《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实施细则》,领导干部可以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但应有偿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