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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旅客应当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运人未按照最短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的运输要求。
《铁路定期票、计次票管理办法》(铁客[2020]200号)规定旅客发送量按旅客乘车次数计算。
《铁路定期票、计次票管理办法》(铁客[2020]200号)规定列车工作人员查验车票,发现持定期票、计次票的乘车人无进站检票记录时,确认乘车人所持产品无效的,按规定补票。
《铁路定期票、计次票管理办法》(铁客[2020]200号)规定如持定期票、计次票的乘车人持有多个所检车次停靠区间的不同产品,乘车人可选择相应产品的乘车二维码检票乘车,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人工检票口选择相应产品检票乘车。
《铁路定期票、计次票管理办法》(铁客[2020]200号)规定持定期票、计次票旅客乘车时,已预约席位的,检票上车后乘坐预约席位;未预约席位的,检票时自动从剩余席位中分配席位,席位信息短信推送至乘车人预留手机号;无剩余席位的,可乘车但是无席位。
《铁路定期票、计次票管理办法》(铁客[2020]200号)规定自购买产品之日起至产品有效期结束前,乘车人可持购买产品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在产品指定发站通过实名制验证进站乘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