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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知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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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朱某、张某与殷某密谋后,由殷某以交通银行某分行的名义为朱某、张某属下企业开出14份虚假的《信托(委托)存款合同》,共计100万元,殷某从中收取手续费,后朱某、张某用该14份《信托(委托)存款合同》作质押,到某开发区城市信用社申请贷款100万元。因企业经营不善,贷款到期后不能收回,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三人的行为应当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追诉。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刑法》第188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4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本题正确。

相关知识点:

三人违规开凭证,造成损失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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