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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变造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并使用,不构成变造货币罪,但构成诈骗罪。
甲向金融机构贷款时,不是出于转贷牟利的目的,而是出于自用生产、经营的需要,但获取贷款后,因其他原因将该款项高利转贷给了他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甲在某银行存款3万元,在支取29900元后,存折上尚余100元。甲将存折上的存款额涂改为100100元,到银行取款,因被识破而未能得逞。对甲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
李某伪造了面额5000元的国库券,其行为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李某用147万余元买入S股票5万股。不久,S股价连续下跌,李某为挽回损失,以内部传真的形式,向某报的编辑部等发出传真稿,谎称“B公司”已收购S股票。某报原文刊登了李某编造的虚假信息。第二天,S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李某在S股票上涨后,抛售S股票,营利200万余元。对李某应当以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立案追诉。
王某是某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持有某上市科技公司的大量股票。为了达到获利目的,王某利用其证券从业人员的身份,在网上发帖,将该上市公司开发的被专家估值100万美元的网络应用程序,故意错写为100亿美元,造成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给股民造成巨大损失。王某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朱某、张某与殷某密谋后,由殷某以交通银行某分行的名义为朱某、张某属下企业开出14份虚假的《信托(委托)存款合同》,共计100万元,殷某从中收取手续费,后朱某、张某用该14份《信托(委托)存款合同》作质押,到某开发区城市信用社申请贷款100万元。因企业经营不善,贷款到期后不能收回,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三人的行为应当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案追诉。
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长期非法集资,获取近500万元人民币,其害怕被有关机关调查,遂找到王某帮忙。王某知道该情况后,让其将该笔集资款存到自己的账户。王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甲将自己职务侵占犯罪所得的100万元物资交给乙,并如实告诉了乙取得该批物资的情况,乙考虑到甲是自己的朋友,便帮其代为销售。乙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甲对外宣传获得市政府重点工程的承包权需要资金进行施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1000万元,集资后甲即携款潜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