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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Ⅱ级30.根据《分布式电源并网相关意见和规范(修订版)》(国家电网办〔2013〕1781号),分布式电源接入容量400kW~6000kW只能接入35kV电网。
1、Ⅲ级29.根据《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V发电有关政策》(国家电网发展〔2014〕1325号),纳入分布式光V发电规模指标管理的光V电站项目,并网工作执行公司分布式电源管理规定。
1、Ⅱ级28.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进一步精简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营销〔2015〕70号),在受理第一类10kV分布式电源客户设计审查申请后,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组织地市公司相关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告知项目业主。
1、Ⅱ级27.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1082号),全额上网的分布式电源发用电合同签订后报省公司交易中心备案。
1、Ⅰ级26.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1082号),对于发电项目业主与电力用户为同一法人的,与项目业主(即电力用户)签订发用电合同。
1、Ⅱ级25.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1082号),380/220V接入项目,地市供电企业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并网验收和调试工作。
1、Ⅱ级24.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1082号),10kV,35kV接入项目,地市、县供电企业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并网验收及调试。
1、Ⅱ级23.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1082号),地市(县)供电企业负责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
1、Ⅰ级22.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1082号),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分布式电源及其接入系统工程,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由电网企业指定。
1、Ⅰ级21.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国家电网企管〔2014〕1082号),用户出资建设的分布式电源及其接入系统工程,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与行业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