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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Ⅰ级40.《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规定:有送、受电量的地方电网和有自备电厂的客户,应在并网点上装设送、受电电能计量装置。
1、Ⅰ级39.《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规定:电能计量点原则上应设置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1、Ⅰ级38.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规定,二级客户可采用以下运行方式:1、两回及以上进线同时运行。2、一回进线主供、另一回路冷备用。
1、Ⅰ级37.《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规定:一级客户可采用以下运行方式:一回进线主供、另一回路冷备用。
1、Ⅰ级36.《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规定:特级重要客户可采用两路运行、一路热备用运行方式。
1、Ⅰ级35.《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规定:具有两回线路供电的一级负荷客户,其电气主接线的确定应符合10kV电压等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0.4kV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1、Ⅰ级34.《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规定:具有两回线路供电的一级负荷客户,其电气主接线的确定应符合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或双母线接线。装设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6-10kV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1、Ⅰ级33.《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营销〔2010〕1247号)规定:用户自备应急电源是指由用户自行配备的,在正常供电电源全部发生中断的情况下,能满足用户生产负荷可靠供电的独立电源。
1、Ⅰ级32.根据《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要求,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重要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1、Ⅰ级31.《供电监管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