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将外购货物对外投资
B、 将外购货物用于免税项目
C、 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
D、 将外购货物用于抵偿债务
答案:B
解析:解析:选项AC,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选项D,属于特殊的销售行为,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A、 将外购货物对外投资
B、 将外购货物用于免税项目
C、 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
D、 将外购货物用于抵偿债务
答案:B
解析:解析:选项AC,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选项D,属于特殊的销售行为,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A.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B.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C.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 纳税人到外县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解析:解析: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A. 税目是区分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B. 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C. 纳税人就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
D. 征税对象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物品
解析:解析:选项A:征税对象是区分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选项C: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有法人和自然人两种基本形式;选项D:征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或者标的物。
A.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B. 纳税人自提交放弃免税权备案资料的次月起,依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C.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及应税服务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D.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
解析:解析:选项C: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及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D: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A. 4.7
B. 3.2
C. 4.5
D. 5.6
解析:解析: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直接出口,应该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应退的消费税税款,应退消费税=30×15%=4.5(万元)。
A.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
B.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股份制企业,其董事会
C.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合伙企业,其任一合伙人
D. 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解析:解析: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 法律优位原则
B.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C.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D.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解析:解析: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A.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B. 由受托方代收消费税的纳税人按受托方缴纳“消费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C.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可按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D.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3%
解析:解析: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A. 翡翠项链
B. 钻石戒指
C. 金银首饰
D. 玉石手镯
解析:解析:选项BD: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选项AC:翡翠项链和玉石手镯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或者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
A. 2040
B. 1040
C. 940
D. 1150
解析:解析:第一步:计算居住天数4月:15日当天不足24小时,不计入居住天数;16日~30日,合计15天。5月:合计31天。6月:合计30天。7月:合计31天。8月:合计31天。9月:12日离境当天不足24小时,不计入居住天数;1日~11日,合计11天。合计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149天,为非居民个人。第二步:计算9月境内实际工作天数=11+0.5=11.5(天)第三步:计算9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0000+15000)×11.5/30=17250(元)第四步:计算9月应纳税额=(17250-5000)×20%-1410=1040(元)。
A. 1.12
B. 0.35
C. 0.8
D. 0.25
解析:解析:城建税是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作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应纳城建税=5×7%=0.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