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抵销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B、 抵销权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C、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D、 抵销权为形成权
答案:B
解析:解析:选项B:抵销权的行使只需通知对方即可,无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A、 抵销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B、 抵销权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C、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D、 抵销权为形成权
答案:B
解析:解析:选项B:抵销权的行使只需通知对方即可,无须向法院提起诉讼。
A. 支票无效
B. 经甲公司将金额更改为一致并签章后,支票有效
C. 支票有效,以中文记载为准
D. 支票有效,以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为准
解析:解析: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A. 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则上可实行征收
B.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利润,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
C.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D.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保护。选项A错误,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则上不实行征收”;选项B正确,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选项C正确,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选项D正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A. 中止履行
B. 将标的物提存
C. 解除合同
D. 终止合同
解析:解析: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A. 90日
B. 180日
C. 60日
D. 210日
解析:解析:(1)第一阶段审查:30日且不得延长;(2)第二阶段审查:90日+60日;(3)两个阶段最长时限合计为180日。
A.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B. 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
C. 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D. 未提供财产担保
解析:解析: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A. 中学
B. 公司经理
C. 公司财务部
D. 自然资源局
解析:解析:A选项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能担任保证人;B选项是自然人,可以担任保证人;C选项是公司的职能部门,不能担任保证人;D选项自然资源与属于机关法人,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A. 不承担,因为保证期间已过
B. 应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有效
C. 应承担,因为丙企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D. 不承担,因为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因还款期限的变更而消灭
解析:解析:(1)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2)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丙企业的保证期间为2021年2月1日(含)至2021年7月31日(含),而展期到期(2021年8月31日)时,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乙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丙企业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时丙企业的保证责任消灭。
A.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B.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C. 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D.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解析:解析: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A. 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分担
B. 由破产申请人预先支付
C. 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拨付
D. 由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分担
解析:解析: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A.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 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 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解析:解析:(1)选项A、B错误:债权人有权撤销的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后,而不能发生在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前。选项A和选项B中,甲公司对丙公司和丁基金会的捐赠行为均发生在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前,乙公司无权撤销。(2)选项C正确,D错误。根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学的赠与属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甲公司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虽赠与人甲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学的赠与行为损害到乙的债权,并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乙公司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学的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