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C公司向B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2020年9月5日之前
B、 C公司向B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2020年9月12日之前
C、 C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2020年9月5日之前
D、 C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2020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D
解析:解析:(1)选项AB:C公司向B公司行使再追索权属于向一般前手进行再追索,应在清偿日(6月15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2)选项CD:C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属于向出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自出票日(6月5日)起6个月内行使。
A、 C公司向B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2020年9月5日之前
B、 C公司向B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2020年9月12日之前
C、 C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2020年9月5日之前
D、 C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是2020年12月5日之前
答案:D
解析:解析:(1)选项AB:C公司向B公司行使再追索权属于向一般前手进行再追索,应在清偿日(6月15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2)选项CD:C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属于向出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自出票日(6月5日)起6个月内行使。
A. 对于合伙企业对乙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 对于合伙企业对丙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 对于合伙企业对丁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对于合伙企业对乙、丁的债务,甲均不承担责任
解析:解析:(1)选项A: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对乙的债务10万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选项B: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对丙的债务20万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选项C: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后的债务(对丁的债务20万元)不承担责任。
A. 事后知会
B. 申请备案
C. 申请核准
D. 申请注册
解析:解析:选项C正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票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A. 普通合伙人以现金出资,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B. 合伙企业成立后前3年的利润全部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C. 有限合伙人韩某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D.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99人组成
解析:解析: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所以选项A错误。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B正确。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选项C错误。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所以选项D错误。
A. 甲对其儿女的请求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B. 甲对其母的继承权
C. 甲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偿还货款的请求权
D. 甲因被第三人打伤而对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析:解析:选项ABD所列权利均为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A. 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B. 不得高于公司总资产额
C. 不得低于公司净资产额
D. 不得低于公司总资产额
解析:解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A. 担任该基金总经理
B. 对该基金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C. 参与选择承办该基金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D. 依法为该基金提供担保
解析:解析: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选项B正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项C正确;(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选项D正确。
A. 国有独资企业可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B. 国有独资企业可以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C.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可以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D. 国有独资公司可以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
解析:解析:选项D:国有独资公司不可以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
A.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B.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C.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D.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未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解析:解析: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2)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A. 因承租人和出卖人同为甲公司,人民法院应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B. 因乙公司未取得行政许可,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C. 因该生产设备已毁损,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 若甲公司被申请破产,该套生产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
解析:解析:(1)选项A: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2)选项BC: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行政许可、风险承担等问题上采取如下处理规则:①如果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以此为理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选项D: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见第8章)
A. 该滞纳金与欠缴税款处于相同受偿顺位
B. 该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受偿顺位劣后于欠缴税款
C. 该滞纳金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
D. 该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解析:解析:(1)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2)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