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视为拒绝竣工结算文件
B、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C、 承包人重新提出竣工结算文件
D、 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结算
答案:B
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A、 视为拒绝竣工结算文件
B、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C、 承包人重新提出竣工结算文件
D、 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结算
答案:B
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A. 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B. 被保险人因工作需要喝酒而导致的意外保险人应当赔付
C.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D.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最高限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解析:解析:《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A. 不当得利
B. 无因管理
C. 合同
D. 侵权
解析: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A. 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工作
B. 从事注册建造师辅导教材编写工作
C. 在有全国影响力的会议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
D. 参加建造师考前培训授课工作
解析:解析: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1、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2、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4、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A. 统一管控
B. 分级管控
C. 重点管控
D. 分类管控
解析:解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指出,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A. 施工资质
B. 劳务资质
C. 相应资质
D. 专业承包资质
解析:解析:《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A. 进行爆破作业,需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B. 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C. 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D.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
解析:解析: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士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A.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B.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C. 爆破作业人员
D. 钢筋作业人员
解析:解析:考察知识点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7)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A. 本人存在过失
B.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
C. 相对人为善意
D. 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解析:解析:(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
A. 业主方只能要求乙赔偿
B. 如果业主方要求甲赔偿,甲可以乙是业主认可的分包商为由而拒绝
C. 甲不能拒绝业主方的10万元赔偿要求,但赔偿后可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向乙追赔
D. 乙可以拒绝甲的追赔要求
解析:解析: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A. 所有权
B. 自物权
C. 担保物权
D. 用益物权
解析:解析: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