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
解析:解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是全部劳动者。
答案:A
解析:解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是全部劳动者。
A. 汇兑结算方式
B. 信用证结算方式
C.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D.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解析: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为汇兑结算方式。
A. 自然人
B. 商品
C. 法人
D. 行为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商品、行为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因此选项A、C正确,B、D错误。
A. 187+100.3=287.3万元
B. 100.3+1.1=101.4万元
C. 187+100.3+1.1=288.4万元
D. 187+1.1=188.1万元
解析:解析:准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选项C正确。
A. 公司将房产无偿赠与个人
B.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
C.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扶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扶养人
D.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受遗赠人
解析:解析: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扶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扶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A. 社会保险
B. 试用期
C. 劳动报酬
D. 合同期限
解析:解析:选项A,C,D,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选项B,属于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提示】此类知识点可在《考点汇编—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学习。
A. 用于职工个人消费的部分允许抵扣
B. 用于销售农产品的部分允许抵扣
C. 全部不允许抵扣
D. 用于无偿赠送关联企业的部分允许抵扣
解析:解析:选项A,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选项B、D,外购货物用于销售或用于无偿赠送的,需要计算确认销项税额,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A. 10.66
B. 12.8
C. 13.54
D. 13.86
解析:解析: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逾期没收的押金不再纳税。该白酒生产企业2019年5月应纳增值税=80×13%+2.26/(1+13%)×13%=10.66(万元)。
A. 代理委托人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B. 配备专人负责委托人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C.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D. 向税务机关提供委托人的税务资料
解析:代理记账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委托人的税务资料等,但不包括配备专人负责委托人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因此,选项B不属于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A. 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20.5万元
B. 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30万元
C. 广告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500万元
D. 广告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615万元
解析:解析:选项AB: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此类)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属于此类)和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属于此类)。实际发生额的60%=50×60%=3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5‰=(4000+100)×5‰=20.5(万元),当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0.5万元。选项CD: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实际发生额50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15%=(4000+100)×15%=615(万元),则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为500万元。
A.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B.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C. 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D.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解析:解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有下列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