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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特约商户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或收单机构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收单机构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应暂停或终止收单服务。
298、 清算备付金账户严禁发生透支。因即时转账借记业务由省联社垫付资金的,参照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同期罚息标准执行。
297、省联社头寸管理岗根据分类报备情况统计汇总并合理匡算清算头寸、制定清算资金调度计划。
296、清算备付金计息按照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同期利率执行。
295、收单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的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及时报送收单业务统计信息和管理信息,并按照规定将收单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的年度专项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294、针对因备付金账户资金不足引发清算业务失败、客户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省联社采取但不限于罚息、考核通报、诫勉谈话、年度经营目标考核扣分直至暂停其对外支付业务等方式予以处罚,并追究农商行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293、农商行安排专人负责头寸管理,实时监测备付金账户余额,关注预警信息,及时补充清算资金,保证清算业务正常开展。
292、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29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290、 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重大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要负责资金赔偿。
